一般纳税人出租建筑施工设备税率、政策、开票要求

 

来源:会计家园   时间:2023-04-08   浏览量:1256次


 

摘要:一般纳税人出租建筑施工设备,可以适用3%的征收率吗?一般纳税人出租建筑施工设备,税率是多少?一般纳税人出租建筑施工设备税率、政策、开票要求汇总如下。

 

财税〔2016〕140号16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这条规定是为了解决营改增后建筑设备租赁税率从营业税时代的5%大幅提高的问题,对建筑施工设备出租企业是一个很大的利好,就拿现在税率的一般规定来说,有形动产租赁是适用13%的税率,建筑业只是适用9%的税率。按理说,税局和企业按政策执行就可以了,但是实际执行中,到现在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

 

一、 对建筑施工设备的定义,各地税局有不同的理解

总局文件下发后,并没有对建筑施工设备的范围或定义再进一步明确。按照惯例,这种情况可以参考建筑施工管理部门或施工设备行业标准即可,但是目前也没有特别权威的行业文件对建筑施工设备进行范围的界定。这就导致了各地税局执法标准的不统一。

当然也存在有税局为了多收税而对常见的建筑施工设备不认定为建筑施工设备的情况,或者企业为了少缴税而将一些负责建材场外运输的交通工具等归类到建筑施工设备。

无论是企业还是税局,在当前情况下,为了避免争议,寻求权威部门的解释或从其公开发布的文件中获得证据还是需要的。

、部分税局不认可配备操作人员的建筑施工设备出租可以适用清包工的规定财税2016年36号附件2 第一项中(七)建筑服务明确:“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从目前国家政策层面,已经明确“配备操作人员的建筑施工设备出租”应该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并没有规定“配备操作人员的建筑施工设备出租”不能适用清包工的政策。所以对企业来说,只要“配备操作人员的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符合清包工的其他具体规定,如果部分税局不认可企业适用的政策,建议企业还是要据理力争。

三、对按“建筑服务”开票的明细内容有争议

这个问题一般是来自企业之间,现在企业的风险规避意识都非常强,也都知道如果开具和真实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不仅不能抵扣或扣除,还可能被处罚。所以不仅是大类税目,对明细内容如何在开具发票时选择也是非常关注。但是不同人对具体内容的理解可能就有差异。另外现在还有些公益或收费的税收分类编码查询网址,收票方上去查,发现查询的结果有时和对方开具的发票不一致,可对方说他们是问的税局就是这么开的。

现在开票系统分类编码就能选到“建筑服务”,所以对税局来说,最重要的是这个编码不要错,当然明细内容也要按贴近业务的情况填写。其实大家可以看看你们的争议的内容,只要是对实际业务描述得比较准确,那明细按谁的都可以。所以如果主管税局有要求或客户有不是太过分的开票要求,就按他们的要求就可以。

不过既然税务上已经要求“配操作人员的建筑设备出租”按“建筑服务”缴税,那个人意见还是开施工类细目,因为增值税税目注释和编码说明里都没有提到“建筑服务”税目下有“租赁服务”这一说,同时为了和“不配备操作人员的建筑设备出租”区别开,故建议“配操作人员的建筑设备出租”还是选择施工类细目。

本文相关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1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附件2 第一条中(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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