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又称“基本建设工程承揽合同”。是指中国合同法上的概念。施工单位(承包方)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为发包方完成一定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而建设单位(发包方)及时验收工程成果并支付约定报酬的协议。它包括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和勘察设计工程合同两类。依中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有以下特征:(1)其客体为特定工程的勘察设计或建筑安装成果;(2)其发包方须为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单位,其承包方须为具有建设勘察设计或建筑安装经营资格的施工单位;(3)其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具有严格的计划性,并受到国家的特殊管理和监督。 一、法律特征 基本建设承揽合同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除具有承揽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外,还具有下列特点: ①合同标的是基本建设工作,包括建筑、安装工程以及与此有关的勘探、设计等工作。基本建设主要是指固定资产的再生产,包括扩大再生产和部分简单再生产,如工业、矿产、交通、水利、文教、卫生、住宅等固定资产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等。 ②在社会主义国家,属于计划合同。社会主义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的发展规律,要求基本建设也必须有计划地进行。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18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计划任务书等文件签订”。 二、合同详解 合同内容 在中国,因勘察设计或建筑、安装工程任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以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为例,合同内容应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开工和单项、全部工程竣工日期,工程质量,技术标准,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设备供应责任,拨款或货款数额和结算办法,交工验收及相互协作等条款。 合同种类 在中国,包括: ①总合同与年度合同。施工期在1年以上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已批准的总工程项目与施工单位签订总合同(或总协议书),然后再根据年度建设计划签订年度合同。 ②总承包合同与分承包合同。一个建设项目需由几个施工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共同施工(承包)时,建设单位就全部工程与一个主要施工单位签订总合同,总承包人再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签订分承包合同。总承包人就整个工程向发包人负责,分承包人就其所承包工程向总承包人负责。按经济合同法规定,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等工程,也可由几个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分别签订合同。 权利义务 在中国,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 ①为对方按期施工作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发包人除按规定向对方交付施工图和有关施工的技术资料外,要做好土地征用、房屋拆迁、障碍物拆除和领取建筑许可证等工作; ②按双方商定的分工,按时按质按量供应建筑材料和设备; ③及时进行验收工程、单项工程和全部工程的验收工作; ④按期交付工程价款或报酬。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 ①按双方商定的分工,做好建筑材料、设备和构件的采购、供应和保管工作; ②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③接受对方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的监督; ④按期完成建设工程,提出竣工验收资料及竣工图,及时向对方交付; ⑤依据合同在一定期限内进行保修。发包人和承包人违背上述义务之一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39条及《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 有关规定应承担财产责任。 三、违反责任 承包方 (1)因勘察设计质量低劣或未按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损失,由勘察设计单位继续完善设计,并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直至赔偿损失。 (2)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发包方有权要求限期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承包方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3)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合同规定,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发包方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除工程日期得予顺延外,还应偿付承包方因此造成停工、窝工的实际损失。 (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3)由于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未按期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按承包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4)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发现质量问题,自己承担责任。 (5)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或付工程费,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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