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按照“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还是按照“财产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该如何缴纳印花税? 建筑施工设备出租并配备操作人员印花税缴纳、政策如下。 问题: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按照“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还是按照“财产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 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双方签订的是“设备租赁合同”,因此应按照“财产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不能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 延伸提醒
一、增值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9%适用税率,此政策仅仅是针对增值税处理的特殊规定,并不影响印花税的适用税目。 情形 | 印花税 | 增值税 | 配人 | 财产租赁合同,千分之一 | 建筑服务,适用税率9% | 不配人 | 财产租赁合同,千分之一 |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税率13% |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来源:东方税语 作者:赵东方
2017年8月的解析——
建筑设备配备操作人员出租,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的几个实务疑问 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建筑施工设备大多属于特种设备,需要特殊技能的操作人员进行操作。施工单位租用设备时通常会要求设备租赁企业配备专业操作人员。我们理解,配备操作人员的建筑施工设备租赁业务,已经不单纯是动产租赁业务,而是一种建筑劳务的自带设备施工服务,将其定义为“建筑服务”,特别符合实际的业务情形。140号文的规定,将此类租赁业务从动产租赁业务中分离出来,应该是借鉴了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的“干租”和“湿租”的规定,重新定义了适用税目和税率。该规定减轻了建筑施工设备租赁企业的税负,当然,施工企业作为设备使用方,能抵扣的税金也减少了。 但是该规定出台后,在具体工作中,尚有以下问题需要澄清: 1、配备操作人员的建筑施工设备租赁业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那么,设备租赁企业仅提供设备和人员为施工企业提供服务,不提供施工材料,此类业务能否定义为清包工合同,从而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式? 2、配备操作人员的建筑施工设备租赁业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设备租赁企业提供配备人员的设备租赁业务是否需要办理外经证到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3、配备操作人员的建筑施工设备租赁业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那么,建筑施工企业支付给建筑设备租赁企业的款项,能否作为施工方支付的分包款扣减预缴税款,或者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差额征收的扣减额? 政策是好政策,但在实际工作中,各地税务机关执行口径的不一致,会给企业造成各种困惑,纳税人需要跟税务机关多加沟通,税务机关也应尽早出台具体的解释口径,在具体的口径下发前,纳税人应该谨而慎之。 作者:张钦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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