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0月起,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正式合并申报!好消息来啦,10月1日起,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正式合并申报!恭喜各位会计人,工作量大减!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正式合并申报、政策解析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2号 为减少纳税申报次数,便利纳税人办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决定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中部分数据项目并对个别数据项目名称进行规范。 二、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申报表、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税源明细表分别合并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三、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发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申报表单具体修订内容哪些? (一)调整部分数据项目。一是删除纳税申报表中“联系人”“联系方式”,减免税明细申报表中“填表日期”“纳税人声明”“纳税人签章”“代理人签章”“代理人身份证号”“受理人”“受理日期”“受理税务机关签章”,税源明细表中“纳税人分类”“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二是在税源明细表中增加“不动产单元号”。 (二)规范部分数据项目名称。一是将“纳税识别号”修改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是将“宗地的地号”“地号”修改为“宗地号”。三是将“土地使用权证号”“产权证书号”修改为“不动产权证号”。四是将“经核准的困难减免起止时间”修改为“减免起止时间”。 (三)合并申报表单。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申报表、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税源明细表合并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纳税人可使用合并后的申报表单同时完成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两个税种的纳税申报、减免税申报和税源申报。 最新申报表样式如下: 附件: 1.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2.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3.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点击图片可看大图) 之所以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申报表可以合并,主要是因为这两个税种的纳税人、课税对象、纳税期限等有很多联系。那么,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有哪些异同点?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 1. 纳税义务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房屋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通常,有房屋所有权的单位也都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所以,一个纳税人既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又是房产税纳税人的情况非常多。 2. 课税对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课税对象是土地。 房产税的课税对象为房屋。 房屋都是建立在土地之上,两者紧密关联。对土地使用人征税和对房产所有人征税,两个税种放在一张表格上更加合理。 3. 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明确表述为“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房产税暂行条例中明确表述为“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有过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经历的财务都知道,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都是按年征收按季申报,财务都是在每年的1.1-1.15(元旦顺延)、4.1-4.15(清明节顺延)、7.1-7.15、10.1-10.15(十一假期顺延)申报和缴纳上一季度的房产和土地使用税。 正因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都是每个季度申报缴纳一次,并且通常有房产的企业也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所以两个税种同时申报,既简化了纳税人的申报程序,也方便税务比照是否企业有漏税种申报的情况。 例如,企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的“从价计征房产税”里填写了对应的“房产编号”“房产原值”等信息,也有对应的房产税本期应纳税额,但是在同一张申报表中的“一、城镇土地使用税”下,“土地编号”“宗地号” 等信息却是空白的,对应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本期应纳税额却是零,那么企业少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从申报表上便一眼看出来了。财务人员在季度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时也要对此加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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