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3号(关于推进关检融合优化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简称公告〔2018〕143 号文件,海关总署进一步简化和优化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并对相关信息化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根据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关检业务全面融合有关工作部署,海关总署进一步简化和优化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并对相关信息化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提交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申请 自2018年10月29日起,企业在互联网上申请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有关业务(含许可、备案、变更、注销)的,可以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企业资质”子系统或“互联网+海关”“企业管理”子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并向海关提交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企业需到所在地海关企业管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关于《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企业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新上线的注册登记系统对《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格式见附件)有关填报事项进行了精简。 三、关于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发放 自2018年10月29日起,对完成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海关向其核发的《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自动体现企业报关、报检两项资质,原《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人员备案表》不再核发。 2018年10月29日前海关或原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人员备案表》继续有效。 四、关于信息查询 企业可以通过“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查询本企业在海关的注册登记信息。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29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海关总署 201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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