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徐政办发〔2011〕110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市管理局《徐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徐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如下。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市管理局《徐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1〕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城市管理局制定的《徐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 一年六月三十日 徐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徐州市城市管理局 2011年6月)
第一条 根据《徐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机构受市城市管理局委托,为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专门工作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受市城市管理局委托,负责拟定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各委托代收单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工作;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票据的使用和管理;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计划、使用和管理;负责核定城市低保户、特困户等困难群体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减免;依法查处违反《暂行办法》的行为。
第三条 使用自来水住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和退返办法:
生活垃圾处理费两个月为一个计费周期。住户可按照原缴水费方式,在供水企业自设营业网点缴水费(或代缴代扣、代收、自助缴费等方式)时同步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发票与水费发票同票,发票上应标注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月份、征收金额等信息。 一表一户住户:如一个计费周期内的用水量达到5吨,单、双月缴费住户在缴费时(逐月缴费用户单月缴费时),同步缴纳上两个月的生活垃圾处理费8元;如用水量不足5吨,免缴上两个月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用水量累计至下个计费周期,作为下个计费周期缴费或免缴依据。 一表多户住户(单元表、杂院表、小区总表):单元表、杂院表、小区总表所挂实际户数由供水企业、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机构、小区水费代收代缴单位现场查验,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机构核准。住户或小区水费代收代缴单位在缴纳水费时,按核准户数、每户每月4元标准,同步缴纳上月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在连续两次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后,住户代表或小区水费代收代缴单位凭两次缴费发票原件、用水量户别清单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按一个计费周期内用水量不足5吨的住户每户退返8元标准,到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机构,办理生活垃圾处理费退返。退返住户的用水量累计至下个计费周期,作为下个计费周期缴费或免缴依据。 IC卡式表住户:按上次和本次充值间隔月数、每月4元标准,在充值时同步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住户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如上次至本次充值期间月平均用水量超过2.5吨(含2.5吨)不退返;如月平均用水量不足2.5吨的,按照用水总量每2.5吨扣除4元生活垃圾处理费,余额部分凭两次充值发票、户主身份证原件到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机构办理退返。 以上住户在本细则施行后首次缴水费(充值)时,须补缴从2011年4月份起算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办法: 市、区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等类)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分别由市、区财政部门按单位在职职工数、每人每年36元标准一次性征收。 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省、部属单位和外地驻徐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地税局在单位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时按每人每月3元征收;各类企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地税局在企业缴纳基金费时,按每人每年36元标准一次性征收。以上征收对象缴费人数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计,但当参保人数低于实际在职职工数或未参保的单位,均按照实际在职职工数计。 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地税局在其申报税或办理减免税时,按每人每年36元标准一次性征收,缴费人数以工商户主加上从业人数计。 建筑施工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城乡建设局在其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按照承包工程合同总造价的万分之四一次性征收;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分别由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新城区管委会负责征收。 部分行业,大中专院校、职业教育学校在校学生,以及未纳入自来水收费系统的住户和未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所在辖区政府负责征收。云龙湖风景区管理处、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新城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市政府明确的管辖范围征收以上对象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特困户、低保对象等社会贫困人群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退返工作,由市总工会、民政部门根据特困户、低保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实际缴纳情况制订退返计划,经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机构审核后,由市总工会、民政部门通过特困家庭补助、低保金现有发放渠道予以退返。
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退返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由市人保局根据企业生活垃圾处理费实际缴纳情况制订退返计划,经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机构审核后,由市人保局予以退返。 第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其中,实行汇缴代征代收的单位于次月上旬将代征代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和使用过的票据送至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机构审核,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机构开具缴款通知书上缴市财政专户并审核相关票据。
第七条 各代征代收单位每月10日前以报表形式,将上月代征代收情况汇总报送至市级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机构。
第八条 为反映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支出情况,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实行年度决算制度。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拟制生活垃圾处理费年度决算报表,并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由市城市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召集,定期召开各代征代收单位分管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交流各代征代收单位征收情况,解决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制度。
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大对征管的考核力度, 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奖惩机制,确保应收尽收。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和分配: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首先用于生活垃圾的集中无害化处置(焚烧、填埋),同时弥补各区生活垃圾中转站收集运行、运输,以及计量补偿物业管理小区的费用。为维护原各区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权益,按不低于2009年各区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并缴存各区财政专户金额为基数予以返还,具体按各区运送至生活垃圾焚烧厂(填埋场)垃圾量每吨20—30元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市财政局与市城管局商定),每月或每个季度返还一次,年终结算。 各区市容环卫部门负责统计辖区物业管理小区运送的生活垃圾量,拟订计量补偿计划,报送各区政府批准后,按季或半年返还至物业管理企业或小区业主委员会。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和准物业管理小区住户产生的城市生活垃圾,由物管企业负责集中运至辖区市容环卫部门指定的垃圾中转站,各区负责对各物业管理小区运送的垃圾量计量和统计。自管小区住户产生的城市生活垃圾,由辖区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清运。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城市生活垃圾,由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辖区市容环卫部门规定的地点、时间,将生活垃圾投放至指定的垃圾中转站;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委托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运,收费标准按照合理补偿成本、适当盈利的原则由双方协商,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三条 《暂行办法》施行前各区已收取的2011年度4月至12月份垃圾处理费,由各区负责组织清退。
第十四条 单位、住户和个体工商户拒缴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由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机构,住户、个体工商户、部分行业、大中专院校以及职业教育学校由所在辖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机构,依据《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其实施催缴和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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