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财税[2011]4号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简称财税[2011]4号文件, 财税[2011]4号通知, 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以上是【会计家园小编整理:财税[2011]4号,财税[2011]4号文件,财税[2011]4号通知】,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访政策法规栏目>>
会计家园一站式创业服务平台,提供全面、专业、高效的企业服务。包括:代理记账、注册地址出租、代办公司注
册、会计记账、社保代理、会计代理、用友代理、出具审计报告、公司注销、办理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筹划服务等。
咨询“会计家园”客服,即可办理相关业务,客服电话 13522780767(刘经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