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3年第34号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来源:会计家园   时间:2023-09-21   浏览量:938次


 

摘要: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3年第34号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简称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3年第34号文件,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加快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一条中的“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调整为“对2023130日至202512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二、其他规定仍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2023822

 



 

以上是【会计家园小编整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3年第34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3年第34号文件】,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访政策法规栏目>>

会计家园一站式创业服务平台,提供全面、专业、高效的企业服务。包括:代理记账、注册地址出租、代办公司注

册、会计记账、社保代理、会计代理、用友代理、出具审计报告、公司注销、办理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筹划服务等。

咨询“会计家园”客服,即可办理相关业务,客服电话 13522780767(刘经理)

Responsive 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