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告知单

 

来源:会计家园   时间:2019-02-26   浏览量:938次


 

摘要: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次征收。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告知单如下。


一、根据转让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在次月15日内办理申报纳税:
 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5.2014年67号公告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二、申报流程
  * 受让方是自然人的,进行扣缴申报,按如下流程办理:
 1、扣缴义务人(受让方)登录北京市网上税务局(自然人版),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
 2、被投资企业登陆北京市网上税务局(企业版),点击“原地税业务”进入,“涉税事项办理”模块,找到“股权转让被投资企业报告事项”模块,填写报送:“个人股东/股权变动报告”及“被投资企业董事会/股东会报告”。(拍照或扫描上传加盖公章、签字齐全的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资产负债表)。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代理人携带纸质资料上门办理。
  * 如受让方是企业的,进行自行申报,只按2、3流程办理即可。

三、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提交资料清单
(一)* 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提交: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2份);《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2份);
 * 纳税人自行申报提交: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2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2份)。

(二)包含转让价格的股权转让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三)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要求纳税人报送原件、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复印件。

(四)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五)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1.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的,报送相关政策依据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文件名称、文号、主要内容等);
 2.继承或三代以内直系亲属间转让应根据情形分别报送:
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将股权转让给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户口本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将股权转让给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人: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继承:提供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的公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的,报送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原件及复印件;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的,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1.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上月末的资产负债表;
 2.公司(企业)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认股书、支付凭证、完税凭证或其他能够证明股权原值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有关税费的,应提供相关税费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报送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股权转让双方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协议原件;
 5.《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被投资企业填写)、股东变化情况说明、《被投资企业股权变动情况报告表》、《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扣缴义务人)》。
     注: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报送申报资料为外文原件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注明“此件真实、有效”并加盖公章。

(七)特殊情形
    注册资金未全额实缴的,应提交全部股东签字并经被投资企业确认的出资情况和利润分配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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