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社部发〔2008〕3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来源:会计家园   时间:2020-07-29   浏览量:938次


 

摘要:劳社部发〔20083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简称〔20083号通知,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104天)÷12月=21.75
  三、20003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文章整理:亦庄记账公司  http://www.acctwebs.com/policy.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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