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符合条件的建筑项目可以适用简易计税,实在是建筑业的一项利好消息,建筑业的简易计税政策有哪些?建筑行业简易计税政策梳理、利好消息如下。 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注意:以上政策适用于2016年5月1日后哦!
二、《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注意:以上政策适用于2017年5月1日后哦! 三、《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注意:以上政策适用于2017年7月1日后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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