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建筑业跨区异地项目增值税怎么缴纳?建筑业跨区域预缴增值税政策、计算、税率,一文详解。 一、预缴的纳税人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即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需要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同一地级行政区指的是什么?地级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二级行政区,指与地区行政地位相同的行政区,介于省级行政区与县级行政区之间,为省、自治区的行政分区。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 以甘肃省为例,有十二个地级市,二个自治州。
二、预征率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预缴税款的计算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四、预缴税款需提供的资料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七条的规定进行了调整。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二)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三)预缴增值税的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时; (四)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五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五)建筑企业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的相关规定,做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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