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归纳(2022版)

 

来源:会计家园   时间:2022-05-29   浏览量:956次


 

摘要:根据行业不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也大不相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比较多,但是好多小企业可能没有城镇土地使用税,整理起来真的费时费力,供参考,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归纳(2022版)如下。

 

  (三十一)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房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性质代码:10083902

  对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地产、车辆,免征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对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在清算期间自有的和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应缴纳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第二条第()款、第三条第()

  (三十二)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性质代码:10083903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第二条第()

  对大连证券在清算期间自有的和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证券破产及财产处置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88)第二条

  (三十三)4家金融资产公司处置房地产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性质代码:10083903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比照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或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4)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如经国务院批准改制后,继承其权利、义务的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比照执行前款所列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第一条

  对各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资产公司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

  (三十四)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性质代码:10092303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上述条件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行申报享受减免税优惠,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自201911日至20201231日执行。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第三条

  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1231日。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

  (三十五)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性质代码:10101401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第二条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参见: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第十七、十八条

  (三十六)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性质代码:1010290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现将体育场馆自用的房产和土地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1、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向社会开放,用于满足公众体育活动需要;

  (2)体育场馆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场馆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

  (3)拥有体育场馆的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及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以外,前一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3、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所称体育场馆,是指用于运动训练、运动竞赛及身体锻炼的专业性场所。

  所称大型体育场馆,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向公众开放、达到《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有关规模规定的体育场(观众座位数20000座及以上),体育馆(观众座位数3000座及以上),游泳馆、跳水馆(观众座位数1500座及以上)等体育建筑。

  5、所称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是指运动场地,看台、辅助用房(包括观众用房、运动员用房、竞赛管理用房、新闻媒介用房、广播电视用房、技术设备用房和场馆运营用房等)及占地,以及场馆配套设施(包括通道、道路、广场、绿化等)

  6、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体育场馆的运动场地用于体育活动的天数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数的70%

  体育场馆辅助用房及配套设施用于非体育活动的部分,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

  7、高尔夫球、马术、汽车、卡丁车、摩托车的比赛场、训练场、练习场,除另有规定外,不得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情况适时增加不得享受优惠体育场馆的类型。

  8、符合上述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减免管理规定,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9、自201611日起执行。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

  (三十七)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性质代码:10120401

  自201811日起至20231231日止,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称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指上述发动机、民用客机的整机,具体标准如下:

  (1)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是指:1.单通道干线客机发动机,起飞推力1200016000kgf;2.双通道干线客机发动机,起飞推力2800035000kgf

  (2)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是指:1.中等功率民用涡轴发动机,起飞功率10003000kW;2.大功率民用涡桨发动机,起飞功率3000kW以上。

  (3)新支线飞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25吨且小于45吨、座位数量少于130个的民用客机。

  (4)大型客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

  纳税人享受本规定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房产原值、土地用途等资料留存备查。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第一条

  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1231日。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

  (三十八)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的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性质代码:10120402

  自201911日起至20201231日止,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称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指上述发动机、民用客机的整机,具体标准如下:

  (1)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是指:1.单通道干线客机发动机,起飞推力1200016000kgf;2.双通道干线客机发动机,起飞推力2800035000kgf

  (2)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是指:1.中等功率民用涡轴发动机,起飞功率10003000kW;2.大功率民用涡桨发动机,起飞功率3000kW以上。

  (3)新支线飞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25吨且小于45吨、座位数量少于130个的民用客机。

  (4)大型客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

  纳税人享受本规定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房产原值、土地用途等资料留存备查。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第三条

  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1231日。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

  (三十九)航空航天公司专属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性质代码:10120702

  对军品科研生产专用的厂房、车间、仓库等建筑物用地和周围专属用地,及其相应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供煤、供油、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附属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满足军工产品性能实验所需的靶场、试验场、调试场、危险品销毁场等用地,及因安全要求所需的安全距离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科研生产中军品、民品共用无法分清的厂房、车间、仓库等建筑物用地和周围专属用地,及其相应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煤、供油、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附属设施用地,按比例减征土地使用税。具体办法,在应纳土地使用税额内按军品销售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相应减征土地使用税,计算公式为:

  减征税额=应纳税额×军品销售额/销售总额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27)第一、二条

  (四十)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性质代码:10121301

  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铁路运输体制改革后,从铁路系统分离出来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包括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中国土木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以及铁道部所属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自20031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铁道部所属其他企业、单位的房产和土地,继续按税法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49)

  (四十一)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性质代码:10121303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比照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政策执行。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第二条

  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道部(现为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范围包括:铁路局、铁路分局(包括客货站、编组站、车务、机务、工务、电务、水电、车辆、供电、列车、客运段)、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行包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比照铁道部(现为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政策执行。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

  (四十二)港口的码头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性质代码:10121304

  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除上述规定外,港口的其他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参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123)第一条

  (四十三)民航机场规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性质代码:10121305

  1、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信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在机场道路中,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场内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机场工作区(包括办公、生产和维修用地及候机楼、停车场)用地、生活区用地、绿化用地,均须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参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32)第一、二条

  (四十四)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性质代码:10121306

  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股改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运输企业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业;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是指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铁路运输企业。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2)

  (四十五)厂区外未加隔离的企业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性质代码:10121308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参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第十一条

  (四十六)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性质代码:10121310

  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包括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属设施)、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含单独的综合维修中心、车辆段)以及线路用地,不包括购物中心、商铺等商业设施用地。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指依规定批准建设的,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不包括旅游景区等单位内部为特定人群服务的轨道系统。

  纳税人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执行期限为201911日至20211231日。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第一条

  (四十七)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性质代码:10122602

  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予以免征。

  上述免税范围仅限于应由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缴纳的税收。

  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包括大连、黄岛、镇海、舟山4个储备基地。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3)

  (四十八)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性质代码:10122606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属库,以及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

  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

  执行时间为201911日至20211231日。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

  (四十九)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性质代码:10123401

  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因此,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自1999111日起执行。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第一条

  (五十)非营利性医疗,疾病控制,妇幼保健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性质代码:10123402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第一条第()项、第三条第()

  (五十一)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3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性质代码:10123403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第二条第()

  (五十二)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性质代码:10125002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参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第一条

  (五十二)劳改劳教单位相关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性质代码:10125003

  1、少年犯管教所的用地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劳改单位及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的工厂、农场等,凡属于管教或生活用地,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房屋、建筑物用地及其周围土地,均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监狱用地,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劳改劳教单位警戒围墙外的其他生产经营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参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119)

  (五十三)地下建筑用地暂按50%征收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性质代码:10129901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09121日起执行。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第四条

  (五十四)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性质代码:10129902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林场中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经营、办公和生活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0711日起执行。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第三条

  (五十五)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性质代码:10129906

  1.水利设施及其管扩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税。

  2.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免,具体办法比照电力行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参见: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国税地字第14)第一、二条

  (五十六)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性质代码:10129907

  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参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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