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最近有同行问,“自然人将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投资到公司作为实收资本”是否要缴纳增值税等相关的问题。自然人个人将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投资到公司要缴增值税吗? 最近有同行问,“自然人将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投资到公司作为实收资本”是否要缴纳增值税等相关的问题。这些问题要有个肯定回答确实很难,问题涉及到对政策理解的争议,现实中,基本上是以缴纳增值税为最后答案。但现实情况是,对此种行为是否征收增值税还存在不同观点。 一、是否要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1、增值税免税项目理解 ①《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但是,有些省份,明确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物品,仅限属于生活资料的日常应用物品,而不包括生产资料在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生产资料仍然要征收增值税。然而,对个人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免征增值税是普遍共识。 2、增值税纳税人的理解 ①《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文件中出现了两个包含“个体”的名词,一是第九条对增值税纳税人“个人”名词的解释,称“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现了“个体工商户”的表述。表达意思整体应为增值税纳税人由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组成;二是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出现了“个体经营者”词组,可能原意为了区分两个“个体”不同,所以才出现了前后两个包含“个体”的不同词组。从一般性名词概念理解来看,后面的“个体经营者”比前面的“个体工商户”概念要更广泛一些,包括了”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显然,自然人个人将固定资产投入到公司做实收资本入账符合第四条视同销售行为,要缴纳增值税。 但也有人认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项视同销售投资的货物,其来源有指向经营购进货物的描述,与问题“自然人将个人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投资于公司”的描述存在偏差。认为此种投资行为不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二、是否要过户到公司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第二十八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其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如期过户到公司名下。 三、有关折旧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按公允价值入账并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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