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如何账务处理?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如何纳税申报?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会计分录、申报、举例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一、首先,我们对财税〔2018〕54号文件的理解,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的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即我们所称的动产。 2、“54号文”中所指的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是否包括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以物抵债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并未给出明确答复。 3、“54号文”中“新购进”中的“新”字,并不是指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如果是使用过的旧的固定资产也可以享受该政策。 4、“54号文”规定: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的用词是“允许”,不是“应当”。因此,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选择是否享受优惠政策。 二、了解完政策后,我们接下来学习一下该政策相关的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 现实中,有不少的财务人员看到这个政策后,盲目的认为:以后500万以下的购进设备都可以不计入固定资产了,这样的理解就是大错特错了。 如果说之前税务政策规定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扣除,部分企业为了保持税会差异最小化,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把单位固定资产核算标准定到5000以上,这个可以理解,因为毕竟5000元的金额的也不是很大,不会影响核算质量。但现在这个标准是500万了,就不在适用这个方法了。 对于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正确的处理方法应该是: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等需要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准则处理,需要通过固定资产科目处理,正常计提折旧。如果企业适用“54号文”规定一次性扣除政策将一定产生“税会差异”,按照申报表通过填报的方式来调整。即:会计上按会计规定处理、税务上按税法规定处理,不能混淆。 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学习一下实务中的账务处理以及纳税申报: 某企业2018年01月购入一台100万元的设备(为了方便计算,本案例不考虑各种税费的因素),会计上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5年(假设2019年计提折旧20万),残值为0。该设备在税法上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01 2018年购进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 100 贷:银行存款 100 02 2018年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 20 贷:累计折旧 20 03 纳税调整:2018年会计上计提折旧20万元,但在税法上2018年可以税前一次性扣除100万元,这就导致了企业在以后2019-2022年度相对多缴税,形成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 金额为:(100-20)*25%=20 借:所得税费用 2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0 04 以后在2019-2022各年度中的,我们每年都会涉及税会差异的调整,递延所得税负债也会随着折旧的完成而最终结平。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处理: 20*25%=5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5 贷: 所得税费用 5
提示:实务中可以依据公司要求,决定是否使用递延所得税负债。特别是使用小会计准则时并没有这个科目,可以继续原来的处理方法,只在汇算清缴时申报,日常不做处理。 05 2018年底进行汇算清缴时,需要填写所得税年报附表中的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06 2019-2022每年年底进行汇算清缴时,同样需要填写所得税年报附表中的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以2019年为例,其他年份以此类推): ---------------------------------------------------------------------------- 政策内容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价不超过500万元的,可以一次在税前扣除。 三、政策解读 1、政策的适用范围 所有行业的企业。 新购进的房屋、建筑物不适用一次扣除政策。 2、“购进”怎么理解 购进设备、器具,包括以货币形式从外部购入和自行建造。 包括企业在这期间以货币形式购入的旧的设备、器具。 3、购进时点的确定 以货币形式购入的机器、设备,除分期付款和赊销方式外,购进的时点为发票开具的时点;分期付款和赊销方式购入的,固定资产(指设备、器具,下同)到货时间为购进时间;自行建造的,竣工结算的时间为购进时间。 购进的时点在2018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的,才可以选择适用该政策。 4、单位价值的确定 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5、税前扣除的时点 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税前扣除。 投入使用的月份的次月所属申报期预缴时可以一次税前扣除。 如2018年11月购入的固定资产,在2018年12月投入使用,则在2019年度一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一次在税前扣除。 6、企业选择权 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在500万以下的固定资产,是否一次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由企业自行选择。对单个固定资产的选择不影响对其他固定资产的选择。如果您公司在2018年5月新购进的单位价值300万元的固定资产,在2018年没有选择一次在税前扣除,2019年以后年度,对该项固定资产不可以再选择一次扣除;但是如果2019年3月又新购进200万元的固定资产,可以在投入使用次月申报期内一次税前扣除。 7、会计处理 企业在税法规定期间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不论是否选择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扣除,会计上都应当按固定资产的会计准则处理。即会计上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并按预计受益年限计提折旧。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年度,按税会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费用,在以后年度根据折旧费用的税会差异,转回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费用。 确认时作分录,借: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费用 转回各年作分录,借:递延所得税费用 贷:所得税费用 8、备查资料 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一次税前扣除的,不需要专门到税务机关备案,但要留存以下资料备查:确认购进时点的相关资料;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
5月7日,税总发布财税【2018】54号文,规定了“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在这之前我们都知道,还有一份文件就是财税【2014】年75号文第三条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这个文件是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的,大家对于这个文件应该已经很熟悉了,也知道低于5千元的固定资产在账务上应该如何操作,但是从今年1月1日起一次税前抵扣的力度加大了,很多关心税收政策的朋友就将文件链接发给我,问我该如何理解这个政策。 从5千元之间到500万元,确实有点让会计们有点紧张手抖,不知道该怎么做了。那这一讲我就给大家分析一下,这个政策该如何理解。 先来看看先来看看这个政策的作用:新政策将一次性购入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和器具,允许一次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且不受行业限制。如果企业2018年的利润比较高,那就可以利用这个政策,将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进行一次税前扣除。从而减轻企业2018年度的纳税负担。 四、那这个文件,该如何理解呢,我们举个简单的案例来说明,便于大家理解,不考虑税费,也采用了一个整数举例。
比如公司2018年1月1日购入500万的设备(不含税),款项暂时未付,按10年进行折旧,无预计净残值: (1)2018年度:根据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抵扣500万元,会计折旧是45.83万元。那2018年度会计就需要将差额所影响的税额,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会计分录是: 1. 首先是购入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500万 贷:应付账款-某公司 500万 2. 2018年2月-12月(共11个月) 计提折旧(为便于理解直接列合计数):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 45.83万 贷:累计折旧 45.83万 3. 差异=(45.83-500)*25%=-113.54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113.54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13.54 (2)2019年度:由于2018年度500万元已经一次税前扣除,那2019年会计上所进行的计提折旧就需要纳税调整增加,会计处理是: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12.50万 贷:所得税费用12.50万 (3)2020-2028年度依次类推。
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四个点: 第一,注意取得设备或器具的时间,一定要在2018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 第二,这个政策不是优惠政策,不减税、不免税,允许企业一次性扣除,当年进行的纳税调减,而接下来的几年,都是纳税调增了。所以,如果企业预计未来会发生更多的利润,就不建议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第三,有朋友问我是不是强制的必须一次扣除,在这里我强调一下并不是强制的,你可以选择按照会计折旧金额进行税前扣除,也可以选择一次扣除; 第四,是文件上的规定: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也就是说房租、建筑物不属于500万元一次税前扣除范围之内的。
------------------------------------------- 五、叠加享受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政策 明确加速折旧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原则为会计、税收折旧孰小。该计算方法较为复杂,不易准确掌握。为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将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方法调整为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97号公告解读中曾举例说明计算方法:甲汽车制造企业2015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50万元(1200/8=15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1200/6=200),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就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150×50%=75)。若该设备8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8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如企业会计处理按4年进行折旧,其他情形不变。则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300万元(1200/4=30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1200/6=200),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对其在实际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但未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金额20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100)。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6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 结合上述例子,按40号公告口径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在6年内每年直接就其税前扣除“仪器、设备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100),不需比较会计、税收折旧孰小,也不需要根据会计折旧年限的变化而调整享受加计扣除的金额,计算方法大为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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