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进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怎么填报?购进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填写、申报方法如下。 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填报示例及具体说明
【提示】 (1)未取得上述合法扣税凭证的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方面的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报表填列】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中。
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用于归集,金额不会重复计入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中) 本栏"金额""税额"≥0。 (2)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扣税凭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按政策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申报抵扣。
同样要在《附列资料(二)》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中归集。 【提示】虽然同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旅客运输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报表填列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报表填列位置不同,后者是在(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中填报。 通行费电子发票增值税抵扣时如何认证和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根据《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2020年第24号)文件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进项抵扣事项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纳税人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税务总局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通行费电子发票批量选择确认服务。 案例分析 2019年4月,某公司取得员工提供的当月旅客运输服务票据如下: (1)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发票上注明不含税金额800元,增值税税额72元。 (2)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2份,发票合计注明不含税金额200元,增值税税额18元。 (3)注明员工身份信息的航空客票行程单5份,行程单上注明票价合计5000元,燃油附加费合计800元,机场建设费250元。(其中一份为奖励员工外出旅游期间发生的路费支出,票价1000元、燃油附加费合计120元、机场建设费50元) (4)注明员工身份信息的火车票10份,车票上注明金额共计1520元。 (5)注明员工身份信息的公路客运票3份,车票上注明的金额共计630元。 (6)市内出租车发票28份(票面上未注明个人身份信息),票面金额合计520元。 不考虑其他资料。专用发票已于当期勾选确认,未特别说明,均为因公外出而发生的费用。 【分析】
【提示】休假期间外出旅游发生的路费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市内出租车发票上未注明身份信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具体填报方法: 第1栏=第2栏,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1,金额800元,税额72元。 第4栏=第8b栏,其他扣税凭证,份数=2+(5-1)+10+3=19(份) 其他扣税凭证金额=200+(5000+800-1000-120)÷(1+9%)+1520÷(1+9%)+630÷(1+3%)=6499.72(元) 税额=18+(5000+800-1000-120)÷(1+9%)×9%+1520÷(1+9%)×9%+630÷(1+3%)×3%=548.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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