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路费、过桥费、通行费发票抵扣政策、归纳

 

来源:会计家园   时间:2022-03-05   浏览量:826次


 

摘要:关于高速公路通行费、过路、过桥费发票的规定是什么?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过路费、过桥费、通行费发票抵扣政策、归纳如下。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自20181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11日至6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1811日至12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三)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201811日起停止执行

总结归纳以下三点:

1)、高速公路通行费自2018.6.30号后须取得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才能抵扣进项税

2)、一二级公路通行费,截止到2018.12.31号前可以按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计算可抵扣金额=金额/1.05*0.05,过后须取得电子普通发票才能抵扣。

3)、桥、闸通行费,暂无规定具体时间,在规定出来前按照其发票注明的金额计算可抵扣金额=金额/1.05*0.05

同时对于高速公路通行费还要说明的是,自2018.6.30号后企业如果要进行高速公路通行费进项抵扣的话,必须办理ETC卡或用户卡,因为过了这个时间点再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能在计算进项税并抵扣了。但因为这类发票属于正常、合规票据,发生的费用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有人可能会问,怎么取得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呢?

1、 必须办理ETC卡或用户卡

2、可登入发票服务平台网站http://www.txffp.com或“票根”APP,凭手机号码、验证码免费注册

3、网站平台可生成电子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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