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建筑行业异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要不要扣除分包款?建安总承包单位异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向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建安企业异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要不要扣除分包款? 咨询问题: 建安总承包单位异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向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根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若干事项的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项目实际经营收入不含支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请问在北京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抵扣从分包单位取得的发票?北京对“实际经营收入”的定义是什么? 答复机构:12366北京中心 答复时间:2020-06-30 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 其中“实际经营收入”为收入概念,非所得概念, 不扣除分包和其他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款项。 小编分析: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若干事项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省内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市县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工程队、施工队等,下同),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 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项目实际经营收入不含支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这其实还是税源空间差异问题,为了平衡各地税源,异地经营规定须预缴税款,尤其是跨省、直辖市等。海南17年1号公告是明确项目实际收入不含支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不是海南省表现大方,外省来琼施工可以少预缴税款,是有前提条件的。非常明确, 省内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市县设立的项目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扣除分包款,这里并不包括省外建筑企业,实际口径与北京税务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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