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算清缴、政策

 

来源:会计家园   时间:2022-01-18   浏览量:956次


 

摘要: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在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建筑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注意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在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算清缴、政策如下。

 

  一、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二、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三、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

  最新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32行“本年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按下列方法填报: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本纳税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包括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所得税额。

  “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数额=本纳税年度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含总、分机构)+建筑企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所得税额。

  注意: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要忘记了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否则会多缴税。

  参考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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