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行业不同,房产税优惠政策也大不相同,房产税优惠政策比较多,但是好多小企业可能没有房产税,整理起来真的费时费力,供参考,房产税优惠政策归纳(2022版)如下。 (三十)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01407 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所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房产用途证明、租赁合同等资料留存备查。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三十一)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减免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02901 1、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向社会开放,用于满足公众体育活动需要; (2)体育场馆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场馆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 (3)拥有体育场馆的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及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以外,前一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3、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称体育场馆,是指用于运动训练、运动竞赛及身体锻炼的专业性场所。 所称大型体育场馆,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向公众开放、达到《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有关规模规定的体育场(观众座位数20000座及以上),体育馆(观众座位数3000座及以上),游泳馆、跳水馆(观众座位数1500座及以上)等体育建筑。 所称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是指运动场地,看台、辅助用房(包括观众用房、运动员用房、竞赛管理用房、新闻媒介用房、广播电视用房、技术设备用房和场馆运营用房等)及占地,以及场馆配套设施(包括通道、道路、广场、绿化等)。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体育场馆的运动场地用于体育活动的天数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数的70%。 体育场馆辅助用房及配套设施用于非体育活动的部分,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 4、高尔夫球、马术、汽车、卡丁车、摩托车的比赛场、训练场、练习场,除另有规定外,不得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情况适时增加不得享受优惠体育场馆的类型。 符合上述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减免管理规定,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 (三十二)转制文化企业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03208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 参见:《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第一条第(二)项 (三十三)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20401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第一条 (三十四)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的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20402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第一条 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三条 (三十五)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21302 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含广铁〈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具体包括客货、编组站,车务、机务、工务、电务、水电、供电、列车、客运、车辆段)、铁路办事处、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第一条 (三十六)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21303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比照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政策执行。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第二条 (三十七)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21304 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股改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运输企业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业;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是指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铁路运输企业。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2号) (三十八)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22604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属库,以及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 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享受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 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第二条 (三十九)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23401 鉴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因此,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第一条 (四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23402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一条第(五)项 (四十一)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三年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23404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二)项 (四十二)劳教单位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25001 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免征房产税。 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在规定的免税期满后,应比照我局(87)财税地字第21号文对劳改单位征免房产税的规定办理。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87)财税地字第029号)第一条、第二条 (四十三)司法部门所属监狱等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25002 1、对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对劳改工厂、劳改农场等单位,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均免征房产税;凡作为生产经营用房产,例如:厂房、仓库、门市部等,应征收房产税。 3、对监狱的房产,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房产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征收房产税,对生产规模较大的监狱,可以比照以上第2条办理。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情况确定。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21号)第一、二、三条 (四十四)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29903 关于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可否免征房产税?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六条 (四十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29906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不属于工商部门自用的房产,按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但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具体情况暂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003号)第三条 (四十六)房管部门经租非营业用房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29907 从1988年1月1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他非营业用房,是否给予照顾,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30号) (四十七)地下建筑减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29913 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第二条 (四十八)基建工地临时性房屋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29915 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二十一条 (四十九)大修停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29916 关于房屋大修停用期间,可否免征房产税?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二十四条 (五十)企事业单位向个人出租住房房产税减按4%税率征收 减免性质代码:08129917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四)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于2021年10月1日起废止。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五十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29999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第一项 “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三条 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六条 (五十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29999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本身经费开支的部分,还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因此,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应征收房产税。但为了鼓励事业单位经济自立,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1990年以前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3年。1990年1月1日后,对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不再享3年免税照顾,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四条 参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434号) (五十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29999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像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二十二条 (五十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29999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 个人出租的房产,不分用途,均应征收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因此,对个人所有的居住用房,不分面积多少,均免征房产税。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三条 (五十五)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29999 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4〕123号)第一条 (五十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29999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国家机关,对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并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的房产,按房产税有关规定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其所属机构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各专业银行都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对其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对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组织)和保险公司的房产,均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参见:《财政部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房产税的通知》(1987)财税字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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