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优惠政策归纳(2022版)

 

来源:会计家园   时间:2022-05-29   浏览量:956次


 

摘要:根据行业不同,房产税优惠政策也大不相同,房产税优惠政策比较多,但是好多小企业可能没有房产税,整理起来真的费时费力,供参考,房产税优惠政策归纳(2022版)如下。

 

 ()地震毁损不堪和危险房屋免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11601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第三条

  ()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11607

  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现行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落实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

  详见各地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产税政策。

  参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国资委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

  ()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减免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11608

  疫情期间鼓励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减免房产税。

  详见各地抗击疫情鼓励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减免房产税政策

  参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国资委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

  ()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11701

  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第一条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第二条第()()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第一条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11702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第一条第一项

  ()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11706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第七条

  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1231日。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

  ()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按4%征收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11707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第二条

  ()向个人出租住房减按4%征收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11708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第二条

  ()向个人出租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减按4%征收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11709

  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第二、三条

  ()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减按4%征收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11710

  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第二、三条

  (十一)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12701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第一条

  (十二)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机构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12702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第二条

  (十三)企业纳税困难减免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19902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第六条

  (十四)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19904

  自201911日至202112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第一条

  (十五)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21906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第二条第三项

  (十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21910

  自201911日至202112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第一条

  (十七)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用房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22001

  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对上述转制科研院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期限,不论是从转制之日起计算,还是从转制注册之日起计算,均据实计算到期满为止。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第一条

  对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上述科研机构,其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的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

  对进入企业作为非独立企业法人或不能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科研机构,其免税的应税所得、土地和房产应单独计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第一条、第二条

  (十八)青藏铁路公司及所属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33301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非自用的房产、土地照章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第五条

  (十九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减征

  减免性质代码:08049901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第三条

  (十九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产税减征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11日至20241231日。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二十)大秦公司完全按市场化运作前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52401

  在大秦公司完全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前,暂免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原大同分局的存续单位(企业)向大秦公司出租的房产、土地照章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秦铁路改制上市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2)第四条

  (二十一)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关停企业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52403

  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第一条

  (二十二)天然林二期工程的专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61002

  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专门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执行期限为201111日至20201231日。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0)第一条

  (二十三)天然林二期工程森工企业闲置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61003

  对由于实施天然林二期工程造成森工企业房产、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闲置房产和土地用于出租或重新用于天然林二期工程之外其他生产经营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执行期限为201111日至20201231日。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0)第一条

  (二十四)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64003

  自201911日至202012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第二条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第二条

  (二十五)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81501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被撤销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第二条第二项

  (二十六)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83902

  对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在清算期间自有的和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应缴纳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第三条第2

  (二十七)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分支机构处置不良资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83904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比照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或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4)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如经国务院批准改制后,继承其权利、义务的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比照执行前款所列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第一条

  对各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第三条第五款

  (二十八)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92303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上述条件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行申报享受减免税优惠,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自201911日至20201231日执行。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第三条

  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1231日。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

  (二十九)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01401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第二条

  关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否免征房产税?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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