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异地经营预缴企业所得税后,剩下的税如何缴纳?很多建筑施工企业都不只是在一个地方有业务,因此就涉及到了跨地区经营,那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如何预交企业所得税? 现目前我国是“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企业所得税统一在总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会影响地方政府经济利益,并且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的积极性。因此要求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并采取一定的财政调库措施。 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经营缴纳企业所得税区分以下四种情况: 一、总部直接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项目,统一按照经营收入的0.2%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直接组织施工项目,实行总公司提供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企业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总机构提供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所确定的金额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二级以下分支机构或项目部不用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包括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四、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或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 总结: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补充一个题外话,之前有不少读者问我:建筑企业异地多预缴的增值税能否申请退回? 建筑施工企业在异地按3%预缴增值税,如果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额,后面施工地又没有新的项目,多预缴的税款可以申请全额退税吗? 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因此现目前还无法实现施工地退还预交的增值税,具体可以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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