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预交缴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政策、会计分录

 

来源:会计家园   时间:2023-04-08   浏览量:1518次

 


摘要: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建筑企业如何预交缴企业所得税?建筑企业预交缴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政策、会计分录如下。

 

 

一、建筑企业如何预交缴企业所得税?

:跨地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管,依据国税函[2010]156号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处理,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跨地区建筑业企业在机构所在地按月/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当期所项目所在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可填列在"特定业务预缴()所得税",做为本期机构所在地纳申报表的"应纳所得税额"的抵减项.

每年的汇算清缴时,跨地区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与每月/每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合计填列在年度已缴税额栏次中。

 

二、建筑企业预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1、异地项目预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凭完税凭证: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银行存款

实施项目法施工的,项目部应在月末,向所属总机构或者二级分支机构结转:

:内部往来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季度或月度预缴

根据季度或者月度实际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扣减异地项目0.2%预缴税款之后,核定征收似乎无法扣除):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银行存款

这一分录只能由总机构或者二级分支机构编制。

 

3、年度汇算清缴

根据税法计算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不扣除已预缴税款):

:所得税费用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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