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该如何缴纳印花税?按照“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还是按照 “财产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建筑施工设备出租并配备操作人员,如何缴纳印花税? 问 题: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按照“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还是按照 “财产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 解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 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 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三条规定:“条 例第二条所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 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 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双方签订的是“设备租赁合同”,因此 应按照“财产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不能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万分之三缴纳印花 税。 延伸提醒: 一、增值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 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9%适用税率,此政策仅仅是针对增值税 处理的特殊规定,并不影响印花税的适用税目。 情形 | 印花税 | 增值税 | 配人 | 财产租赁合同,千分之一 | 建筑服务,适用税率9% | 不配人 | 财产租赁合同,千分之一 |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税率13% |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 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 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 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 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3、根据《财税〔2017〕58号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规定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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